2018年自贸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二)

By cnpermit

2018-09-04 1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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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一次讲解的内容(一),今天讲解下半部分自贸区化妆品备案申报所需要的资料内容:

 

(9)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0)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金证提示: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备案的内容不致时,应由中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12)备案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b。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鑫金证提示: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c。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2) 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中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13)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卫生化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4)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备案: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

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

鑫金证提示: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个产品申报。

鑫金证提示: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中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标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5)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

 

以上内容均为“美肤产品”公众号内整理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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